名录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与要求
发布时间:2015-06-23 09:01:07 作者:暂无信息 点击数:1,666
项目评审标准与要求
一、项目评定标准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标准有6条: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影响)
4、出色的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大师、绝活)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活态)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濒危)
二、申报程序
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所在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3、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提出本省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单。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
2、项目申报书: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论证意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主办: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68号省博物馆院内北办公楼二楼 电话(传真):0551-62843697 邮箱:ahfeiy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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